時事新聞法規 系列
希望能給提供你一些幫助與知識
在辦理相關勞資爭議案件或勞動案件的諮詢,也會有民眾問到「職場霸凌」的問題,表示在公司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例如工作安排比同事多、一直被主管找麻煩等等,那這樣算不算職場霸凌,然後現在又有勞動部的新聞,我想之後可能會有更多人詢問什麼是職場霸凌,以下就提供近年法院判決理由中有寫到職場霸凌的定義,讓你去了解,簡單介紹如下
實務見解
按職場霸凌係在工作場所中,係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處罰,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之行為,且此一行為並非偶發性的衝突而維持長達一定時間,進而對受凌者造成身體、心理和社會問題之負向結果而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勞訴字第7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勞訴字第79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職場霸凌係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處罰,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之行為。是以,職場霸凌之要素應包括刻意傷害的敵對行為(或稱負面行為)、不斷重複的發生及造成受凌者生理、心理等傷害之情形,亦即個人或團體對其他個體具體為直接或間接的攻擊行為,且此一行為並非偶發性的衝突而維持長達一定時間,進而對受凌者造成身體、心理和社會問題之負向結果而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勞訴字第37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勞訴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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