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認識法規系列】「本票及支票的時效?」

by 柯毓榮律師

簡單認識法規 系列

希望能給提供你一些幫助與知識

一般民眾拿票據來問的問題大多是問,律師這張票我還能不能跟對方要錢,而能不能跟對方要錢通常涉及時效的問題,茲就票據法的規定,簡單介紹如下

票據法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結論:本票部分有寫到期日,從到期日起算三年,沒寫到期日,從發票日起算三年,支票部分至發票日起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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