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系列】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的主要差別是什麼?

by 柯毓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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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常有民眾來問,律師~「誰誰誰在群組或者是在網路講我什麼什麼,我覺得有被妨害名譽,我可不可以告他」,那因為妨害名譽是一個罪章,並不是罪名,這時候就要詳細去了解對方講了什麼,那通常都是涉及到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的問題,以下簡單就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的主要差別介紹如下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由上面法條可知公然侮辱罪是規定的刑法第309條,而誹謗罪是規定在刑法第310條,而最主要的差別是「侮辱」係指以抽象之言語、舉動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使之難堪之行為。而「誹謗」,乃指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之行為,若以比較簡略的區分來說一個是「抽象」,一個是「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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