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認識法規系列】車禍縱使無過失,為什麼不能逕自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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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縱使無過失,為什麼不能逕自離開?】

很多人以為發生車禍,又沒撞到,是對方自己跌倒,沒有過失,所以就先走。但只要事故現場有人受傷,駕駛人就不能逕自離開。原因很簡單:有沒有過失,不是駕駛人自己說了算,而且法律要保障的是救護、通報與責任釐清。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後若致人死傷,駕駛人若未停留處置、未協助救護而離去,仍可能構成肇事逃逸。即使後續被認定無過失,也只是影響是否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總結來說,車禍發生只要致人死傷,駕駛人就有法定義務停車、留在現場、協助救護並通報,讓警方與司法機關釐清責任、保障被害人即時就醫。縱使無過失,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若致人死傷卻逃逸,仍可能成立肇事逃逸;即便最後被認定無過失,也只是法律上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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