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系列】「人壽保險遭到強制執行怎麼辦?」

by 柯毓榮律師

時事新聞法規 系列

希望能給提供你一些幫助與知識

人壽保險遭到強制執行的狀況依然很火熱,所以仍然是不少人詢問的問題,那延續113年5月24日那一篇「債權人或債務人應該注意最新的保險保單問題」,實際上碰到了怎麼辦,通常就是參考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第122條第2項規定,簡單介紹如下

強制執行法

第 1 條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第 122 條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結論

要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說明保險契約是為了維持本人及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然後要附上相關證據佐證所述之事實,也要論述如何不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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