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認識法規 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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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是指在繼承人之間分配被繼承人財產的過程。這個過程不僅涉及財產的具體分配,更涉及法律、倫理和家庭關係的多重考量。遺產分割的意義在於公平合理地處理財產分配,保障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維護家庭和諧。而遺產分割也是常見的法律問題,那就此部分簡單介紹如下
1. 遺囑指定分割
民法第 1165 條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2. 協議分割
透過全體共有人(即繼承人)之間的協議來進行土地分割的方式
3. 裁判分割
民法第 824 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綜上,遺產分割的方式有1. 遺囑指定分割2. 協議分割3. 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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