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 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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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思覺失調症」就是以前所稱的「精神分裂症」,後來衛生福利部為了促進精神病人權益保障、充權及保護才更換譯名,那很多社會新聞案件都有報導犯罪之人有這樣的疾病,昨天發生苗栗縣竹南鎮一名男子砍殺生母、愛子,後來跳樓身亡,依據新聞媒體的報導該名男子也曾因思覺失調就醫,而患有思覺失調之人犯罪為什麼可以減刑,是因為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在實務上主張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的部分就是要送鑑定,在中部就是送台中榮民總醫院或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以下就刑法第19條簡單介紹如下
刑法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結論:由刑法第19條第2項可以知道如果行為時因為精神障礙,導致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所以為什麼患有思覺失調之人犯罪,經過鑑定以後可以減刑,就是因為本條規定的原因。
#思覺失調#精神分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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