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認識法規 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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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撞傷人,有什麼情形駕駛人會被加重刑責?】
交通事故幾乎每天都在我們身邊發生,差別只在於事故的嚴重程度,以及有沒有被媒體報導。針對某些特定的危險駕駛行為,法律會明確加重處罰。例如:無照駕駛、酒後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後駕車,或是在路口未禮讓行人等,若因此造成他人受傷甚至喪命,將面臨更嚴重的刑責。
因此,為了守護自己與他人的生命安全,千萬別心存僥倖從事危險駕駛行為。因為一時的輕忽,往往不只是毀了自己的人生,更可能讓好幾個家庭從此破碎。一旦不幸發生事故,應立即停車並報警處理,切勿逃逸。
以下將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做一個簡單說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當我們每天打開新聞或走在街頭,交通事故幾乎無所不在,它可能是一場輕微擦撞,也可能是一場奪命災難。令人遺憾的是,許多事故的背後,其實早有徵兆,只是駕駛人一時的僥倖與疏忽種下了悲劇的種子。從無照駕駛、酒駕、吸毒駕駛,到未禮讓行人、競速、違規變換車道等行為,這些都不是偶發的過錯,而是明知危險卻選擇漠視的結果,所以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規定了10款加重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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