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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不一定對半:法院何時會調整或免除?】
通常在離婚案件中,除了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權利義務)與扶養費等問題外,還常會牽涉到「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也就是婚後財產較多的一方,可能需要給付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一定金額。
不過,也常遇到當事人疑問:「我真的一定要分給對方嗎?能不能少給,甚至不用給?」,以下就民法的規定,簡單說明如下
🧩民法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總結來說,「剩餘財產分配」的起點確實是原則上對半分,但法院真正做判斷時,而是這段婚姻裡,雙方實際「怎麼過日子、怎麼付出」。如果一方幾乎未對婚姻生活有所貢獻,或明顯失衡到「平均分配會太不公平」的程度,法院就有權調整分配比例,甚至免除其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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