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認識法規系列】侮辱罪跟誹謗罪的一般區別

by 柯毓榮律師

在你需要的時候

有一點法律知識可以依靠

【侮辱罪跟誹謗罪的一般區別】

每當遇到被人辱罵,或是在網路上遭他人發文指責、影射時,很多人的第一個反應就是:「這樣可以告妨害名譽嗎?」

其實,妨害名譽並不是單一概念,實務上最常被討論的,主要是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中的「侮辱罪」與「誹謗罪」。那麼,什麼情況比較像是「侮辱」?什麼情況又可能構成「誹謗」?以下用簡單方式帶大家了解兩者的基本區別。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總結來說,「侮辱罪」與「誹謗罪」最大的差別在於:有沒有「指摘具體事實」。

侮辱罪(刑法309條):重點在於以貶抑、羞辱性的言詞或行為,讓對方人格尊嚴受損,例如直接罵人難聽話、貼標籤、嘲諷貶低等,通常是情緒性攻擊,不一定涉及具體事件或內容。

誹謗罪(刑法310條):重點在於「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的具體事情,例如指控對方做了某件不名譽的事、講得像事實一樣讓人相信,尤其用文字、圖畫散布,刑責更重。

#侮辱罪與誹謗罪差別
#侮辱罪構成要件
#誹謗罪構成要件
#刑法309條公然侮辱
#刑法310條誹謗罪
#網路罵人可以告什麼
#妨害名譽怎麼提告
#公然侮辱與誹謗哪個比較重

個人網站 https://curitislawyer.com/

IG curitislawyer

案件委託&法律諮詢&檢警陪偵

聯絡電話:0933-824781

LINE: nisson123

「秉持著專業及同理心,分析案件優勢及劣勢,爭取最佳利益」BY 柯毓榮律師

其他連結

關於我寫部落格的初衷【序】

【簡單認識法規系列】車禍縱使無過失,為什麼不能逕自離開?

【簡單認識法規系列】常見毒品分類?

【簡單認識法規系列】住家同時住+營業:你可能忽略的「課稅比例」

You may also like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