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認識法規系列】「法律有沒有規定分居多久可以作為離婚事由?」

by 柯毓榮律師

簡單認識法規 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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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沒有規定分居多久可以作為離婚事由?

在接觸離婚案件諮詢,不少人是結婚後發現彼此不合,想要離婚,但又沒有現行法律明定的事由,往往都會表示在網路上看到分居就可以離婚,但是現行法律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分居只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考量的其中一個因素,並不是全部,而且還會牽涉履行同居義務的問題,及離婚事由是由誰負責,目前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特別將分居的情形寫入法條,未來施行後,就可以依法律規定提起離婚訴訟,以下簡單介紹如下

民法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未來修法

民法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一、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二、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四、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五、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有

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或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但法院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結論:目前民法第1052條沒有規定分居多久可以提離婚,未來修法後則可能是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者就可以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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