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認識法規系列】「到底能不能斷絕親子關係?」

by 柯毓榮律師

簡單認識法規 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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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能不能斷絕親子關係?

前陣子新聞報導有汪小菲表示斷絕親子關係,在電視劇也有不少這樣的劇情,我也曾被民眾問到能不能登報表示斷絕親子關係,只能說講歸講,實際上有沒有法律效力又是另外一回事,而台灣法律上的規定只要有血緣關係就無法斷絕親子關係,除非有例外的情形就是收養或者實際上沒有血緣,以下簡單介紹收養的法條

民法

第 1072 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結論:只要有血緣就沒有辦法斷絕親子關係,除非實際上沒有血緣關係或是經收養,但是如果收養關係被終止後,還是會回復跟其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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