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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遇到的是「職場霸凌」嗎?修法後怎麼定義?】
近年來一連串職場霸凌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有鑑於此,立法院已於2025年12月2日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確將職場霸凌納入法定管理,賦予雇主預防與處理的責任,而對於職場霸凌的定義,簡單介紹如下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條文:
第22條之1
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雇主應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治職場霸凌之發生;其僱用勞工人數達下列規模者,並依各款規定辦理:
一、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總結來說,只要是在工作場所,事業單位的人利用職務或權勢,超過正常工作需要,一再用言語或行為冷落你、羞辱你、威脅你、排擠你,導致你身心受影響,就有可能構成職場霸凌;如果情節嚴重,一次就可能成立,不必等到「很多次」。同時,法律也把責任放在雇主身上:不論公司規模大小,都有預防與處理職場霸凌的義務,員工數達一定規模,還必須訂定申訴管道與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不能再裝作沒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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