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系列】「什麼是喪屍菸彈?吸食會有什麼刑責?」

by 柯毓榮律師

時事新聞法規 系列

希望能給提供你一些幫助與知識

【什麼是喪屍菸彈?吸食會有什麼刑責?】

近日社會新聞頻繁報導「喪屍菸彈」所引發的毒駕事件。這類混合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產品,使用後可能造成意識混亂、肌肉抽搐等如同「喪屍」般的症狀,已導致多起駕駛失控、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目前,吸食「依托咪酯」依法已屬施用二級毒品。針對「初次施用」者,或「三年後再犯」的情形,現行實務上多採取勒戒方式進行毒癮治療,以期達到輔導與防止再犯的目的。同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亦明確規範施用毒品者應負的刑事責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0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毒品無論以何種形式包裝,都會讓人付出慘痛代價。遠離「喪屍菸彈」,不只是保護自己,更是對他人生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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