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規系列】「股票違約交割會有刑責嗎?」

by 柯毓榮律師

時事新聞 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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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今天股市大漲,但是最近因為關稅問題,清明聯假過後狂跌三天,可能就有人會有違約交割的問題,那違約交割除了錢的問題外,還會有刑責嗎,簡單介紹如下

【股票違約交割會有刑責嗎?】

證券交易法

第 155 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第 17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實務見解

按投資人若利用不知情之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轉向集中交易市場報價,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即應負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罪責,並於不履行交割影響市場秩序時,其犯罪行為即告完成,嗣後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如何處理,核與已成立之犯罪,不生影響(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113號判決意旨參照)。下單買入證券之委託人不履行交割時,證券經紀商本即應依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就委託人不履行交割之證券,進行反向沖銷,縱證券經紀商已反向沖銷完畢,該不履行交割之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應視實際報價數量、金額之多寡,依其具體情形,並參酌證券主管機關之意見,以為認定,係採「具體危險犯」之立法例,亦即證券商雖依規定代為交割,惟不履行交割行為如已造成市場交易秩序受到影響之危險性,即成立不履行交割罪,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1036號判決參照)。

結論:如果違約交割的行為已造成市場交易秩序受到影響之危險性,就會違反犯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及第171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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