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認識法規系列】「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人有誰?」

by 柯毓榮律師

簡單認識法規 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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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人有誰?】

近年來,家暴事件層出不窮,但究竟「家庭成員」的範圍有多廣?從已婚、同居伴侶,到直系血親、姻親,甚至未同居的親密伴侶、同居家人,都在被保護的範圍內。換言之,不僅配偶、親子間,連兄弟姊妹、叔伯、姑舅等四親等內的親屬,也都涵蓋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中。此外,若經歷過同居關係、曾有密切生活互動,也可被納入申請保護令的對象,未同居但具親密關係的伴侶,也有受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清楚界定「誰是家庭成員」,是協助遭遇暴力者即時獲得保護的重要關鍵。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第 63-1 條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六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家庭暴力不只是「家務事」,也是社會問題。唯有正確認識法律規定的範圍,才能讓身陷暴力陰影中的人,即時伸出手,得到法律的保障與社會的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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