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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說明(2026年10月):補充第62條與第63條之3多人請領規則,並釐清申請人須具備的勞保身分及親屬關係。
本文接續說明勞保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先釐清一點:這項津貼不是死者遺產,也不是所有親屬當然共有;第62條的申請人,是在勞保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而符合條件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若同一位家屬死亡時有兩名以上被保險人符合請領條件,法律與勞保局解釋另有共同具領、協議及分與規則。已由一人領取時,其他人能否請求返還,仍要先確認各人的勞保身分、親屬關係、申請與核付情形。
一、誰可以請領勞保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依第62條,必須是被保險人本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才進一步看該被保險人的投保與給付條件。換句話說,死者的子女、配偶或父母並非只因親屬身分,就當然成為這筆勞保給付的受領人;判斷時要看每位申請人是否具備自己的勞保被保險人身分及法定關係。
📘勞工保險條例: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二、多人符合資格時,如何共同具領與分配?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之3的多人請領規則,也適用於第62條的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勞保局行政解釋指出,兩人以上符合請領條件時應共同具領;未能協議者,按核計的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核付後如仍有未具名、同屬符合請領條件的勞保被保險人,具領人應負責平均分與。這裡所說的「其他人」須符合勞保身分及請領條件,不是所有繼承人或家屬。詳見勞保局死亡給付行政解釋第32則及第26則相關解釋。
遺屬具有受領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本條例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給付。但經共同協議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一次請領給付者,依其協議辦理。
保險人依前二項規定發給遺屬給付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遺屬時,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勞保局彙整的行政解釋也說明,依第62條請領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如尚有未具名但具有勞保身分且符合請領條件的同序受領人,具領人應負責分與。個案仍須依實際投保、親屬關係及核付資料判斷。
三、已由一人領取,其他人可以請求返還嗎?
如果具領人依法負有分與義務卻未分與,符合條件者可以依具體事實評估民事請求。但不能只因雙方是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就直接推定每人有固定比例,也不能未查明資格、勞保局核付及實際分配情形,就斷言必然成立不當得利。建議先調取核定通知、申請資料及給付計算,再確認申請人與其他未具名合格者的資格和應分金額。
📘民法: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重點整理:第62條家屬死亡喪葬津貼的申請人,是符合資格的勞保被保險人;多人符合資格時依共同具領及分與規則處理。它不是死者遺產,也不是所有家屬當然共有。已經有人領取而發生爭議,應先核對申請資格、勞保局核定內容和實際分配,再判斷能否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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