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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之喪葬津貼被侵占怎麼辦?】
在我於113年6月撰寫的文章「依勞保條例所請領喪葬津貼是否屬於遺產?」中,曾經提到: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勞保的喪葬津貼並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只要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符合要件的人就可以依法請領。
然而,實務上最常引發爭議的情況是:父母去世後,有多名子女具請領資格,其中投保最高的人將請領喪葬津貼後據為己有,導致其他手足產生不滿甚至訴訟糾紛。那麼,這樣的情況在法律上有沒有相關規範呢?簡單介紹如下
📘勞工保險條例: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遺屬具有受領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本條例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給付。但經共同協議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一次請領給付者,依其協議辦理。
保險人依前二項規定發給遺屬給付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遺屬時,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亦於100 年12月23日以勞保2 字第1000140467號函:「2 人以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者,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保險人應通知由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應以核計最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如有未具名者,應由具領之人負責分與之」
📘民法: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總結來說,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喪葬津貼為具有請領資格者(例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共有之權利,並非先請領者即可單獨擁有。若其中一人代為請領後未與其他有請領權人平均分配而據為己有,即構成不當得利。此時,其他權利人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其請求返還所屬之應有部分,以維護應得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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