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認識法規 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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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說明(2026年10月):補充近年法院裁判及勞保局多人請領解釋,並釐清「非遺產」不等於所有繼承人都有請領權。
父母死亡後,勞保被保險人的子女請領喪葬津貼,這筆錢是不是父母的遺產?先說結論:本文討論的是《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的「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依法符合條件的被保險人依自己的勞保資格申請。法院裁判認為這是被保險人本身取得的保險給付,並非死者遺產;但申請資格仍要看勞保身分、親屬關係及個案核定。
一、先分清楚:家屬死亡與本人死亡的喪葬給付
第62條處理的是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由符合條件的被保險人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若死亡的是勞保被保險人本人,則涉及第63條等本人死亡給付,申請人及條件不同,不能把兩種給付混為一談。
勞工保險條例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二、法院如何看待家屬死亡喪葬津貼的遺產性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0號民事判決,在遺產分割事件中認為,申請人依勞保身分請領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是其本人基於勞保關係取得的保險金,非死者遺產。
「此屬被告乙○○本身基於前揭保險契約所取得之保險金,非屬被繼承人遺產,不生自喪葬費用扣除之問題。」
可參考該判決全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0號,2025年3月13日)。本文將過去引用的較早裁判說明更新為可直接查閱的近年裁判原文節錄。
三、拋棄繼承會影響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嗎?
依前述裁判理由,這筆津貼不是從死者遺產繼承而來,而是符合資格的被保險人依法取得的保險給付。因此,是否辦理對死者遺產的拋棄繼承,與是否符合第62條請領資格應分開判斷;仍須以死亡時的勞保身分、親屬關係、申請文件及勞保局核定為準。
四、多人符合資格時,是否要分給其他人?
兩名以上勞保被保險人符合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條件時,須依共同具領及分與規則處理。勞保局行政解釋說明,未能協議時按核計的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申請人;尚有未具名但符合請領條件的其他人時,具領者應負責平均分與。這不是所有繼承人一律均分。可參考勞保局死亡給付解釋第32則及家屬死亡給付說明。另見勞保家屬死亡喪葬津貼被親人領走,能否請求返還?。
重點整理:第62條的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原則上是符合條件的被保險人基於自己的勞保資格請領,不屬於死者遺產;但請領權只屬於依法符合條件者,不是所有繼承人當然共有。多人符合資格時,仍須依法共同具領或分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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