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額抵押權是什麼?和普通抵押權有什麼不同?

作者: 柯毓榮律師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什麼?和普通抵押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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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借款或向銀行貸款時,常會看到「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這兩個名詞。雖然同樣都是以不動產作為債權擔保,但兩者在擔保的債權範圍上其實有所不同。

以下就簡單介紹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差別。

民法

第 860 條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與性質

第 881-1 條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

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除本於與債務人間依前項一定法律關係取得者外,如抵押權人係於債務人已停止支付、開始清算程序,或依破產法有和解、破產之聲請或有公司重整之聲請,而仍受讓票據者,不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但抵押權人不知其情事而受讓者,不在此限。

總結來說,普通抵押權跟最高限額抵押權,最大的差別就是「到底是在保哪一筆債」。

普通抵押權通常是為了擔保一筆已經很明確的債務,例如借了多少錢、欠多少錢,大致上都已經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則比較像是先設定一個「最高額度」,在這個額度內,只要是雙方約定範圍內之後發生的債務,也可能一起受到擔保。

所以,看到房屋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不代表屋主已經欠了登記的那麼多錢,而只是代表這個抵押權最多可以擔保到那個金額。

簡單講:普通抵押權是保一筆比較明確的債,最高限額抵押權則是先設一個上限,保現在到未來可能發生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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