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和解可以緩刑嗎?未達成和解,不等於犯後態度一定不好;但積極求和、願意賠償,也不代表法院必須酌減其刑或宣告緩刑。判斷重點在於:法院有沒有具體調查和解過程、如何衡量全部量刑資料,以及是否另行說明減刑與緩刑的理由。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04號、115年度台上字第330號刑事判決,分別呈現「量刑資料未查清,撤銷發回」與「已審酌有利情節,仍不給緩刑」的情形。本文比較兩件不同案件,並非同一案件的前後審,也不將後案解讀為推翻前案。
一、兩則判決處理了什麼問題?
112年度台上字第1104號刑事判決(112年3月29日)涉及殺人等罪。就殺人既遂部分,原審維持有期徒刑18年;最高法院認為,關於積極尋求和解的卷內資料仍有調查、說明不足,將此部分撤銷發回。其他上訴駁回。本文聚焦其理由「甲、二」的量刑論述,不推論更審最終刑度。
115年度台上字第330號刑事判決(115年3月12日)涉及加重詐欺。被告僅就第一審量刑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考量其認罪等情節,改判有期徒刑1年,但未適用刑法第59條,也未宣告緩刑。最高法院認為其第三審上訴未合法具體指摘違法,予以駁回。
二、112台上1104:不能只看「和解有沒有成功」
被告犯後積極填補損害的作為,為有利的科刑因素,雖屬自由證明事項,仍宜適當了解、審酌,以為妥適量刑的依據,俾昭折服。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04號刑事判決,理由甲、二(原文節錄,僅合併換行)
這段話指出,和解與賠償可以反映犯罪後的態度,法院應了解具體作為。閱讀本案時,尤其要注意:卷內有家屬、辯護人洽談和解、陳報協商經過及對話截圖等資料;最高法院使用的是「如果屬實」的措辭,並未直接認定被告已完全盡責,或認定和解失敗全是被害人家屬的責任。
原判決未就上揭辯護人陳報等事項,調查並得斟酌其結果為上訴人本部分量刑事項,於審酌上訴人犯罪後之態度,非無偏重一方之情形,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疏。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04號刑事判決,理由甲、二(原文節錄,僅合併換行)
本文解析:法院若把未和解作為不利評價,就應處理卷內關於和解努力、協商障礙及可歸責性的資料。本案撤銷發回的重點,是相關資料未被充分調查、說明;不是最高法院直接替被告減刑,更不是宣告「只要曾經提出和解,就必須輕判」。
同一判決對殺人未遂部分的上訴則予駁回,並指出原審已兼顧有利、不利資料,並非專以未和解等片段情節加重處罰。因此,引用本判決時,也不能忽略法院強調的整體量刑審查。
三、115台上330:有悔意,仍可能不給緩刑
念其至原審終知坦認犯行,願全數賠償告訴人,因支付方式未達共識而未能成立以取得諒解,尚無法完全歸責,仍足見有悔悟之意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30號刑事判決,理由三(原文節錄,僅合併換行)
後案的原審並未把和解失敗全歸責於被告,而是承認其認罪、願全額賠償及支付方式未取得共識等有利因素。另一方面,法院也衡量被害人受有717萬1,010元財產損害、犯罪手段、被告角色及生活狀況等情節,量處有期徒刑1年。
至於刑法第59條與緩刑,原審另說明:整體犯罪情節沒有情堪憫恕、最低刑仍過重的特殊情況;對其參與犯罪組織的原因與再犯風險,也不採「僅一時失慮」的說法。最高法院進一步對照卷內資料,指出用來支持犯罪動機的母親手術證明,時間約在犯罪兩年前,認為原審裁量未違法。
故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及宣告緩刑與否,事實審法院本有權斟酌決定,縱未酌減其刑或諭知緩刑,既不違背法令,自難資為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30號刑事判決,理由三(原文節錄,僅合併換行)
本文解析:「未和解不能全怪被告」與「不宜宣告緩刑」可以同時成立。前者是在評價犯後態度,後者還須綜合判斷暫不執行刑罰是否適當。原審已交代兩者不同的理由,並不當然矛盾。判決中「告訴人出爾反爾」等文字屬上訴人的主張,本文不將其當成法院認定。
四、量刑、酌減其刑與緩刑,是三個不同問題
1. 刑法第57條:在可適用的刑度範圍內,應判多重?法院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犯罪後態度是其中一項。和解努力、實際賠償可以列入,但仍須與犯罪損害、動機、手段等因素一併衡量。
2. 刑法第59條:是否連最低度刑都嫌過重?法條要求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且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某個因素足以支持一般量刑從輕,不代表就達到第59條門檻。
3. 刑法第74條:判刑後,是否適合暫不執行?緩刑須符合所受宣告刑及前科等法定條件,並經法院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第74條第1項並未把「和解成立」列為一律必備的要件;但和解、賠償及悔悟等情形,仍可能影響法院的個案判斷。符合形式條件,不等於當然取得緩刑。
所以,未和解並非法律上一律排除緩刑,已和解也不是保證緩刑。115台上330正好說明:法院即使肯認部分有利態度,仍可能基於其餘情節不宣告緩刑。
五、兩案為何一件發回、一件駁回?
112台上1104:就殺人既遂部分,卷內和解努力等資料尚待調查、斟酌,量刑理由有欠缺,因此撤銷發回。
115台上330:原審已將和解失敗非全可歸責、有悔意等情節納入量刑,並另說明不酌減、不緩刑的理由。最高法院未認其逾越裁量界限,上訴又未合法具體指出違法,因此駁回。
由兩案可整理出的閱讀重點是:應審酌的資料是否處理完整,與處理後是否一定採取被告期待的結果,是兩件事。第三審也不是再請法院憑同一組情節重新挑選一個較輕的刑度。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要求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仍須具體連結卷內資料與法律上的瑕疵。
六、實務上,和解努力如何呈現?
以下是依兩則判決整理的實務觀察,並非判決逐字要求的固定清單。爭取有利量刑時,比起只說「我有誠意」,更有用的是讓法院看見可以核對的過程:
協商時間與紀錄:何時提出方案、參與調解,雙方實際討論的內容及未能成立的原因。應保存完整脈絡,避免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片段。
賠償方案與履行情形:已支付多少、何時支付;若主張分期,說明金額、期限及履行能力。願意賠償與已實際填補損害,應分別說明。
緩刑的其他理由:若爭取緩刑,還需結合犯罪情節、生活及工作安排、避免再犯的具體措施與法定條件,不能只以和解意願代替全部論證。
協商未成立不等於被害人有錯,被害人也沒有義務接受被告提出的金額或付款方式。法院所要判斷的是完整情境與各項因素,而非要求任何一方為了量刑結果必須讓步。
七、未和解與緩刑常見問題
沒有和解,法院就一定認為犯後態度不好嗎?
不一定。112台上1104要求適當了解、審酌填補損害的作為,對卷內具體和解努力不能忽略。但個案仍須看實際行為與全部情狀。
已經認罪、願意賠償,就一定可以緩刑嗎?
不一定。115台上330中,原審已肯認相關悔意,仍因整體情節與再犯風險判斷而不給緩刑,最高法院未認此裁量違法。
被害人沒有明確反對緩刑,法院就應給緩刑嗎?
不是。被害人的意見不會取代刑法第74條的要件及法院對暫不執行是否適當的判斷。後案上訴人曾提出類似主張,仍未使第三審上訴成立。
未獲緩刑,可以只用「量刑太重」上訴最高法院嗎?
仍須符合第三審法定要件,具體指出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僅重複有利情節、要求重新裁量,與指出調查未盡、理由欠備等法律瑕疵不同。
裁判原文與法條來源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04號刑事判決全文(司法院):112年3月29日,本文主要引用理由甲、二,並參照乙、壹、五。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30號刑事判決全文(司法院):115年3月12日,本文主要引用理由三,並參照理由一、二、四。
刑法第57條|刑法第59條|刑法第74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文為公開裁判的法律解析,原文引述與本文評論分列;個案仍須依卷證、適用法規及程序進度評估。整理日期: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