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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剩餘財產一定要平分?解析民法1030-1條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之規定】
很多人以為,只要離婚時一方的婚後財產比較多,就一定要把差額的一半分給另一方,但其實法律並不是毫無例外地要求「一律平分」。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但如果依個案情形平均分配會「顯失公平」,法院仍可以衡酌婚姻存續期間、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對家庭的協力程度、財產取得經過及其他相關情形,調整分配比例,甚至免除一方的分配義務。
所以,剩餘財產分配並不是單純把雙方婚後財產列出來、相減再除以二而已,真正進入訴訟後,法院還是會回到婚姻實際生活狀況,判斷「平均分配」在這個案件中是否公平。
以下就來簡單介紹,《民法》第1030條之1在什麼情況下,可能成為調整或免除剩餘財產分配的重要依據。
🧩民法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總結來說,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原則,確實是將雙方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但法律並不是要求法院在任何情況下都只能「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對婚姻生活幾乎沒有貢獻或協力,或依雙方實際生活情形來看,平均分配明顯有失公平,法院就可以依《民法》第1030條之1,綜合考量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對家庭的整體付出、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財產取得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調整分配比例,甚至免除分配。
所以,剩餘財產分配真正要看的,不只是「誰名下的財產比較多」,而是這段婚姻中,雙方究竟如何共同生活、如何付出,以及平均分配是否真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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