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認識法規系列】離婚剩餘財產一定要平分?解析民法1030-1條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之規定

by 柯毓榮律師

在你需要的時候

有一點法律知識可以依靠

【離婚剩餘財產一定要平分?解析民法1030-1條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之規定】

很多人以為,只要離婚時一方的婚後財產比較多,就一定要把差額的一半分給另一方,但其實法律並不是毫無例外地要求「一律平分」。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但如果依個案情形平均分配會「顯失公平」,法院仍可以衡酌婚姻存續期間、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對家庭的協力程度、財產取得經過及其他相關情形,調整分配比例,甚至免除一方的分配義務。

所以,剩餘財產分配並不是單純把雙方婚後財產列出來、相減再除以二而已,真正進入訴訟後,法院還是會回到婚姻實際生活狀況,判斷「平均分配」在這個案件中是否公平。

以下就來簡單介紹,《民法》第1030條之1在什麼情況下,可能成為調整或免除剩餘財產分配的重要依據。

🧩民法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總結來說,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原則,確實是將雙方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但法律並不是要求法院在任何情況下都只能「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對婚姻生活幾乎沒有貢獻或協力,或依雙方實際生活情形來看,平均分配明顯有失公平,法院就可以依《民法》第1030條之1,綜合考量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對家庭的整體付出、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財產取得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調整分配比例,甚至免除分配。

所以,剩餘財產分配真正要看的,不只是「誰名下的財產比較多」,而是這段婚姻中,雙方究竟如何共同生活、如何付出,以及平均分配是否真的公平。

#離婚剩餘財產分配
#剩餘財產一定要平分嗎
#剩餘財產分配調整
#剩餘財產分配免除
#民法1030條之1
#夫妻財產怎麼分
#離婚財產分配不公平
#法院調整剩餘財產比例

個人網站 https://curitislawyer.com/

IG curitislawyer

案件委託&法律諮詢&檢警陪偵

聯絡電話:0933-824781

LINE: nisson123

「秉持著專業及同理心,分析案件優勢及劣勢,爭取最佳利益」BY 柯毓榮律師

其他連結

關於我寫部落格的初衷【序】

【簡單認識法規系列】婚後財產有什麼例外的情況,不算入剩餘財產分配

【簡單認識法規系列】收養有無年齡的限制

【簡單認識法規系列】侮辱罪跟誹謗罪的一般區別

You may also like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