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來襲,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當天沒上班可以扣薪水嗎?關鍵在於區分「當日工資」與「全勤獎金、出勤處分」。
一、颱風停班,當日工資一定照給嗎?
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點,勞工因第6點所定情形無法出勤,雇主「宜不扣發工資」。這是建議雇主照給工資,不能直接理解為所有颱風停班日都依法強制給薪。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說明,原約定出勤日因天災未出勤,是否給薪得由勞雇協商,並以不扣發為宜。若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已有照給工資的約定,仍應依約辦理。
參考來源: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颱風天出勤與工資給付說明。
二、不得扣全勤、記曠工或強迫請假
依前述要點第6點,工作地宣布停止辦公而因此未出勤,或工作地未停班,但居住地、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已宣布停止辦公而致未出勤,都有相關保障。即使未宣布停班,確因颱風等災害阻塞交通而延遲到工或無法出勤,也在規範範圍內。
這些情況不能當作曠工或遲到,也不能強迫勞工請事假、特休或其他假別,並不得扣全勤獎金、要求事後補班、解僱或給予其他不利處分。
因此,當日工資是否給付,與全勤獎金能否扣發,必須分別判斷,不能因當日工資未必強制照給,就連全勤獎金也一併扣掉。
參考來源:勞動部:天然災害時的出勤及工資常見問答。
三、公司要求颱風天上班,應注意什麼?
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特定勞工出勤,依要點第4點,應事前約定,並依有無工會履行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程序。應雇主要求出勤,當日工資應照給;要點另建議加給工資。
114年9月19日修正增訂的第6點之1,要求雇主提供通勤協助。原定通勤方式有困難,且有搭乘計程車的必要時,雇主應支付相關費用。
是否另有法定加班費,仍須依當日原有的工作日、休息日或休假日性質及實際工時判斷,不能僅因颱風停班就一律認為雙倍給薪。
法規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4、6、6之1及7點(勞動部官方全文PDF)。
四、遇到扣薪爭議,先保存資料
宜及時通知公司無法出勤的原因,保留停班公告、交通中斷資訊、對話紀錄、契約及薪資明細,釐清是當日工資、全勤獎金或其他不利處分的爭議。若無法協調,可以向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本文依上述官方資料整理,查核日期:2026年10月23日。個別案件仍應依契約及實際情況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