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認識法規系列】「地下匯兌的刑事責任?」

by 柯毓榮律師

簡單認識法規 系列

希望能夠幫助您或讓您了解相關法律

【地下匯兌的刑事責任?】

在兩岸貿易往來中,由於匯率波動、銀行手續費高昂及資金調度的時間成本常常缺乏彈性,部分業者或個人可能會選擇透過「地下匯兌」這類非正式的管道進行資金往返。同樣地,對於在台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或移工而言,當需將大筆資金匯回母國時,若面臨銀行流程繁複、語言障礙或制度不相容等問題,也可能轉向流程簡便、費率相對低廉的「民間換匯」作為替代方案。然而,無論動機如何,這類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換匯行為,依法皆可能構成違法,甚至涉及刑事責任。以下將簡要介紹相關法律如下

📘銀行法:

第 29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125 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總結來說,《銀行法》第29條明確規定匯兌業務為銀行業的特許經營項目,目的在於保障我國金融秩序的穩定性,並防止資金異常流動與洗錢等非法行為的發生。任何未經許可即擅自經營匯兌業務者,不僅違反了法定金融秩序,更可能淪為地下金融或犯罪資金的媒介。因此,依據《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從事匯兌業務者,將面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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