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認識法規系列】婚後財產有什麼例外的情況,不算入剩餘財產分配

by 柯毓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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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財產有什麼例外的情況,不算入剩餘財產分配】

很多人以為,只要是結婚後取得的財產,離婚時就一定要拿出來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其實法律上並不是所有婚後取得的財產,都要列入計算。

例如,婚後因繼承、受贈而取得的財產,以及依法取得的慰撫金,原則上就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也就是說,判斷一筆財產要不要納入計算,不能只看「是不是婚後取得」,還要進一步確認它是因為什麼原因取得、法律性質又是什麼。

因此,在離婚案件中,真正重要的往往不是單純把婚後名下財產全部加總,而是先把哪些應列入、哪些依法應排除釐清清楚,才不會影響最後可以請求的金額。

以下就簡單介紹《民法》對於婚後財產中,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例外規定。

🧩民法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總結來說,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雖然是以「婚後財產」為主要計算範圍,但並不是所有婚後取得的財產都要拿出來分。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像是婚後因繼承、受贈等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原則上都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也就是說,判斷一筆財產要不要分,重點不只是「什麼時候取得」,更要看「是怎麼取得的」。

因此,遇到離婚財產分配時,不要急著把所有婚後財產全部加總。先釐清每一筆財產的來源與性質,才是正確計算剩餘財產分配的第一步,也能避免把原本依法不必分配的財產,誤算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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