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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一方外遇~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VS離婚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最近某幾位藝人的新聞成為熱議焦點,有民眾來諮詢問為什麼外遇可以請求到這麼高的金額?之前媒體報導的配偶權侵害判決不是都沒這麼多嗎?難道因為是藝人就可以請求比較高?對於這樣的提問,我只能說——如果標題不聳動,你真的會點進去看嗎?事實上,這類新聞中提到的高額金額,若提起訴訟不僅是有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或離因損害,更多是包含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內的綜合結果。簡單來說,當夫妻離婚時,如果一方在婚姻關係中累積了較多財產,依照民法規定,比較少財產的另一方就有權請求分配財產差額,這才是常見離婚訴訟中判決一方要給付高額金錢的主要原因,以下就來為大家簡單介紹:
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民法: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離婚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總結來說,不要誤以為外遇提起離婚訴訟就能請求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元的損害賠償。實際上,這類高額金額往往是包含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內的結果,而非單就精神慰撫金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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